摘要
通过公诉程序起诉、审判犯罪行为是大多数国家追究犯罪责任的主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程序。其中,自诉程序虽不如公诉程序运用范围广,但其有效运作能够提高诉讼效率,满足被害人内心平衡和获得赔偿的心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和国家法制的权威。但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从开始就处于弱势状态,知情权经常无法受到保障。因此,自诉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存在更大的挑战,被害人权益在自诉案件前后都极易受到侵害,需要探索完善措施,确保被害人权利不受侵害。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9期57-58,67,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