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它设在行政与司法权力间并发挥缓冲带之功效。其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且由于具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保护环境公益等优势而有着自身的独立价值、特点,因此被认为是同诉讼程序一样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目前相关规定仍显不足、实践经验尚不充分等原因,实践中也暴露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强制力不足、诉前程序案件线索来源过窄、对行政机关履责认定标准不一、诉前程序履责期限设置过于僵化等弊病。因此,需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处理,强化调查取证权、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明确履责认定标准、增强期限规定之弹性方可更好地发挥该程序效用,从而加强环境保护力度。
出处
《风景名胜》
2021年第4期0305-030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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