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云南自贸区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开放意义,我们应从微观和宏观层面进行相应的制度配套准备和构建。从微观层面,商事主体(企业)应该主动建立企业内部合规风险监控体系,让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从宏观层面讲,国家可以和沿边国家签订双边协定或者与更多的“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签订多边协议,更要在具体制度中构建可以预防和减少贸易争议纠纷发生的交易中介服务,在贸易争议纠纷发生时的构建行之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为经济贸易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和法律制度的保障。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3期98-99,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