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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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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类行政案件。该款又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质条件制约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三类案件。本文将从基层法院的审判案例中,讨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的优势与不足。
作者 俞林
机构地区 延边大学
出处 《海外文摘》 2021年第5期1-3,共3页 Oversea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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