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以来,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层出不穷,但相关研究较少。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主体未能识别、责任的承担以及财产返还比例仍是解决纠纷的难题。因无通行判定标准,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就性质而言,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合同定性为服务合同,更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分担以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播平台与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建立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保护体系。因未成年人不具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能力,应由监护人、直播平台与主播共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按过错比例负担返还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