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经过革新后的《公司法》中明确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并抛弃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和相关验资程序。虽然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于促进市场活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常有利,但就我国目前的制度实践来看,认缴制的实践效果并不完美。鉴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公司信息公示制度不健全,以及其他与认缴制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完备,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的权益维护易受冲击。在认缴制背景下,急需建立健全与其适应的配套制度,更好地维护债权人权益,减少交易的风险,保障公司交易安全。
出处
《新丝路(下旬)》
2021年第8期0008-0010,共3页
New Silk R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