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传统的侦查手段在某些特殊领域难以及时发现犯罪,更加难以收集证据,因此技侦措施应运而生。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侦措施来看,其包括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大类,与此同时立法赋予了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使得技侦证据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技侦证据由于其独特性,需要对其进行特殊规制,对于技侦证据的专属使用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没有进行特别规定,导致技侦证据在实践中的使用遇到了很多问题。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9期131-132,142,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海南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项目编号:Hys2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