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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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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对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的主张也增多。现有法律法规对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的规定模糊,司法实践中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视觉卫生权、眺望权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具有财产和人格的双重属性,因而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新型相邻权或环境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权利。在救济方式上应允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 徐方迪
机构地区 浙江师范大学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9期139-140,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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