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国家对司法所的建设和职能发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司法部的指导下,各地创新方式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但是司法所由于人员不足、体制还有待完善等原因,导致人民调解等职能弱化。在此背景下,该文章从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来思考司法所的定位和独立的必要性。该文章认为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处于指导地位,其人民调解工作的展开形式有别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其展开的形式除去调解纠纷还包括:建立健全规范化调解组织建设、排查摸底纠纷、引入律师进社区、培训调解技巧等。在明确司法所的地位和职能的定位基础上,本文通过分析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效果、管理效率、职能的相互影响四个方面认为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独立的必要性。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2期116-117,122,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