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近些年环境侵权事件频发,如何有效地弥补与救济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将成为后续事故处理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环境侵权自身具有复杂性、间接性、潜伏性等特点,传统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而个人的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方向转变,已逐渐成为环境侵权损害救济的大势所趋,当前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应更倾向于促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我国应建立以环境责任保险为主,行政补偿制度为辅的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从而达到分散损失、预防环境损害的目的,最终以实现分配的正义。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2期120-122,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