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H公司诉M公司案的研究,探究客户名单侵权的司法判定标准。在司法判决中,客户名单能否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往往取决于名单是否具有秘密性、客户与原告有无“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笔者从客户名单的形成与价值出发,认为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应该达到“特定化”程度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应结合综合特殊信息、特定客户与特别付出三点进行判定。而“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形成并不代表客户名单必然具有秘密性,值得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此“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也不是限制竞争的理由。在客户名单侵权的司法判定中应充分考虑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5期152-154,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