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政府通常会先行支出不菲费用用于控制污染、修复损害等,但出于种种原因政府没有积极追偿,这笔费用往往最终并未由污染者负担,有违污染者负担原则。政府主张这笔费用的方式包括代履行费用追偿,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两种手段都有待完善。应当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契机,完善代履行费用追偿的细化规定,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司法监督体系,督促政府积极主张先行支出费用,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6期114-115,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