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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证据的诉讼转化——以监察法33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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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的追诉模式发生了变化,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调查权转由监察机关承接,职务犯罪案件由传统的侦查——公诉模式转变为监察调查——公诉模式,职务犯罪取证规范也有所改变。由于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主体资质、证据适用范围和对象、证据的取证、审査及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区别,监察证据的诉讼转化业已成为监察体制改革后备受关注的问题。
作者 张嘉豪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7期136-137,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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