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民法典》合同法编合同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为经济磋商成果的确立提供了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它能够为潜在合同双方锁定交易机会,维护交易安全,符合契约严守的精神。预约合同能够像合同那样要求继续履行,但其具体应当怎样履行又有几种不同的看法,而应当缔约说符合合同的一般理论,在具体的缔约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在纠纷解决中又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一定强制力约束,使其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中都有一定的法律价值。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8期102-103,113,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