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造法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为弥补法律存在的漏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判例法作为法官造法的一种典型样态,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进步和完善。大陆法系国家在早期对于法官造法采取的则是严格禁止的态度,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成文法逐渐显示出滞后性和局限性等缺陷,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某些法律领域,也开始发挥法官造法的功能。因此,本文将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两大法系的法官造法制度进行研究,揭示法官造法存在的优点和不足,探讨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并最终着眼于对我国的相关启示。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9期123-124,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