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对罪状进行了补充,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一修改虽然扩大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但却忽视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危险犯的处罚。鉴于当前生产作业活动危险系数较高且生产事故频发等原因,设置对本罪危险犯的处罚是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职能,有效保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9期139-141,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