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结合当时本土的司法特色再结合苏联检察长必须参加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制度而形成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该制度属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制度自诞生之日就伴随着诸多争议使得其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如火如荼开展了起来。本文将从该项制度的实践出发,提出相应的建议使该制度具有更多的实际可操作性。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21期105-106,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