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九大将建设生态文明列为我国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2016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出台,该法第六条赋予了地方政府设定具体税额的权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污染状况相适应。这一规定在发展环境法治的过程中逐渐浮现出缺少调整程序、税额与区域污染规律不匹配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现行立法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我国应通过日后环境保护税法的完善,建立按年调整的税收制度,并根据区域治理计划相匹配,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的调控作用。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20期141-142,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