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和深入,其日趋复杂的侵权行为对现行侵权责任治理体系提出了挑战,但尚未跳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范范畴。目前医疗人工智能的主客体民事法律地位混乱,单一的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均无法全面性解决医疗人工智能侵权问题。应设计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以人为本、个体平等及算法透明等基本原则,完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构建责任与自主程度成反比规则,扩宽证明责任的主要形式,建立事前准入审批制度,推动商业赔偿保险建设。
出处
《时代人物》
2021年第27期100-10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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