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污染程度的日益严重和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公民对自身环境权利越来越关注和重视。环境权在其立法、司法以及理论上都有许多争端,一个重要的根本原因是在于仅把国家环境权作为一种公共私权,且企业试图只能通过民法和行政法等体系来完成其确立、保护和救济的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各个方面屡屡相互碰壁,引起了我们关于环境权的意义和必要性的深刻反思。随着环保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确认,环保权制度的具体性、公民权制度化的发展之路将会变得越来越顺畅。当前我国环保权理论领域,不少专家和学者都是从对环保权的立法宗旨、国家对环保的责任规定和条款以及对民事权利的规定等方面去挖掘它们的精神,却完全忽略了环保权对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促进公民对于环境权的保护和内容更加具体化,不但可以丰富和发展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符合当前国际社会人权发展的趋势,而且还有助于在公民的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法律救济,从而成为我们制定法律的重要理论支持和依据。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34期148-150,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