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及对侦查阶段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关注提升,补充侦查制度的重要性也逐渐体现。新形势下,一方面,退回补充调查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内涵外延有所拓展,另一方面,《指导意见》的出台使补充侦查制度在适用情形、公检配合以及检察机关发挥在补侦工作中的引导监督作用方面有了新的发展。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35期94-95,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规范化运行研究”(项目编号:KYCX21_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