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制定以前,我国民事立法资料中即存在恶意串通规则,经过法律规范的不断革新,对恶意串通含义的解读也逐渐多样,以致于引起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33号指导性案例是从司法层面明确恶意串通规则具体认定标准的有益尝试,遗憾的是,案例并未厘清恶意串通规则中各项含混的概念,对侵害第三人债权的案型也没有进行妥当的法律适用。在《民法典》背景下,本文结合法学方法论,判辩第33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的得失。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36期87-90,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