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第七次会议中对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时 , 债权人是否能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为案由起诉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作出了“原则否定例外肯定”的会议记录,但此观点具有一定的法律和逻辑漏洞,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理论研究,亟须完善。因此,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利益衡量、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三点出发,分析股东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合理性,同时对“否定说”的观点进行反驳,从正反两面肯定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可行性。
出处
《海外文摘》
2021年第12期6-8,共3页
Oversea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