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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实施中正确认识民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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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迄今为止,我国民事立法还是以民商合一为立法体例,并且在民法典的编撰中也坚持着这一法律传统。但是《民法典》在行为制度上并没有针对商行为的特殊性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忽略了商行为的核心本质以及现代商业的各方面问题,并且在相关的责任制度上,我国也一直沿用民事责任为主要主体。因此,必须正确地认识民商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弥补《民法典》在商事制度中的缺失。
作者 林玉莹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28期128-129,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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