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当公司现有资产无力偿还债务,而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由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在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而对于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规定不够详细,因此在司法实践和学界引起了讨论,主要分为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对于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我国法律仍然有所缺陷,比如,法律在此方面较为空白,债权人难以得知股东具体出资情况以及缺乏对股东出资的催缴。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29期103-10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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