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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名下以物抵债商品房的物权期待权效力的认定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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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对一般商品房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适用条件。关于开发商名下被以物抵债的商品房,能否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将从现实未决案例入手,讨论《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适用条件,结合现有的裁判案例,对开发商名下以物抵债商品房排除强制执行效力之增强的问题进行思考探讨。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30期94-95,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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