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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时选定仲裁员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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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程序性权利,只有在当事人不能选定仲裁员也不能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情况下,才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介入指定仲裁员。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应从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的时间作为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起算点。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37期60-64,83,共6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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