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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研究——以西南地区为讨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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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制定了罚则,却对仲裁实效的时间起算点和计算方式未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操作不一,不能实现有效的类案同判,有必要统一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和计算方式。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在权利行使之必要与权利行使之可能之间实现平衡。
作者 罗琴
机构地区 宜宾学院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39期90-92,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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