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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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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作为一种独立性较高的权利,其在性质、变动方式等方面都与物权有很大不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首次在法律文件中规定了股权的善意取得。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一方面取决于股权变动模式是否能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也需要回答工商登记能否充当权利外观的基础的问题。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切入,讨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作者 朱辰颖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46期81-83,87,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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