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音乐音响不具有语义的确定性和事物形态的具象性。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聆听、演唱、探究、综合性艺术表演和音乐编创等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学生在亲身参与这些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得对音乐的直接经验和丰富的情感体验,为掌握音乐相关知识和技能、领悟音乐内涵、提高音乐素养打下良好的基础”。音乐教育要把审美放在中心地位,提高音乐教学中学生的积极性,唤起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通过生动活泼的教学法让学生投入音乐,这是现在音乐课堂所需要的。在运用声势律动教学的过程中,也要符合新课标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