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担保债权人支持破产重整积极性不高,法院为维护广大债权人整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强制批准常与担保债权狭路相逢。对担保债权保护过度与限制过多两种极端现象,不利于调动担保债权人的积极性参与破产重整,也缺乏对担保物权制度应有的尊重。在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法院需要行使强制批准权时,既要确保能实现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危困企业的目标,又要保障担保债权就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获得全额清偿,且担保债权不受到实质性损害。要建立完善担保物权安全保障及风险防范机制,对担保债权延期清偿受到的损失进行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