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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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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的法律地位,但公共场所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保护问题却游离于法律之外。“合理隐私期待”理论和相关司法裁判都肯定了自然人在公众场所的私人生活安宁权,同时对该权利的保护是有界限的,只有超出了一个合理理性人的忍受义务程度才可能构成对生活安宁的侵犯。如果法律对侵犯私人生活安宁权的惩罚力度不足,难免会导致保护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要的。
作者 刘梦月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情》 2021年第36期152-15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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