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时令制度是指案件的审理以及刑罚的执行等司法活动受到时间、季节等的影响,只能在某季节或时令内审判或行刑,在某些季节或时令内不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一种司法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秋冬行刑制度。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从产生到消亡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从先秦时期司法时令思想的萌芽,到西汉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学说,通过立法禁止春夏行刑,正式将其确立为司法制度,到唐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等。秋冬行刑制度从而得到进一步完善,宋代的务限法、明清时的“秋审”“热审”制度均是此制度的沿袭,可以说其影响几乎贯穿整个中国古代。这一制度一方面通过神化刑事刑罚权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权威,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它不能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严重地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
出处
《秦智》
2021年第11期56-58,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