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可量物”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也是现代民法当中一个颇为关键的概念。其主要是指臭气、煤气、噪音、震动等来自他人土地上的同类型侵害物质所造成的侵害,包括观念性侵害以及物质性侵害。因为不可量物具有难以衡量性和随着科技与工业发展影响逐步扩大的特征,学术界对其的性质界定一直有着多样的说辞。在我国,有关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零散地存在于既定法律的环境侵权部分,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要么脱离现实、落后于时代,要么缺乏关于具体救济方法的规定,导致其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阻力和障碍,并不利于解决纠纷以及对权益主体进行权益的维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有必要对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开展深入研究,并围绕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合理的制度,本文中笔者就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论述.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51期53-56,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