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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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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作品的独创性来源于作者个性的投入,人工智能生成物产生过程在并无思想、创造,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由于其自身价值及激励理论的要求,对其保护具有正当性。在现有的保护模式中,旨在保护传播者利益的邻接权制度是对其最为适合的保护模式。
作者 赵文
机构地区 南京理工大学
出处 《美化生活》 2021年第10期290-292,共3页 Better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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