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使得法院在个别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仍可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推动破产重整的正常进行。强制批准制度实质是国家司法权对破产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进行的一项强力干预与限制。为进一步了解强制批准制度,可以借助江西赛维破产案,探析法院是如何在破产案件中采用强制批准制度的。此外亦不可忽视强制批准制度的不足,如缺少信息披露机制、异议人权利保护缺失、法院公信力有待提高等,进而针对这些不足探索相关的完善措施。
出处
《商情》
2021年第48期164-166,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