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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流押条款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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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相继认可让与担保、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背景下,《民法典》于 401条对禁止流押规定的态度有所缓和,不再以“不得约定”的方式直接禁止流押条款,而是采用法律后果模式,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民法典》虽未明确流押条款效力,但从尊重私法自治的角度出发,只要流押条款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应当肯定其效力。流押条款优先受偿效力的实现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程序,同时抵押权人应当负有强制清算义务,以此确保债权额与抵押物价值的平衡。
作者 郭晴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情》 2021年第49期152-15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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