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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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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其他主体使用后,对于原著作权人的相关保护并不清晰明确,作为作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无明确规定,尚存疑问。著作权人转授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存在暂时性的权利缺失,成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兹待确定。司法实务中对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存在争议,须形成统一的认识。
作者 沈豪杰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情》 2022年第9期149-15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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