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为人口老龄化以及公众对婚姻家庭观念发生转变等现象,我国逐渐产生了对多元化监护制度的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初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随后在《民法通则》中对意定监护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这一举措很好地补充了之前监护制度的空白,《民法典》将此条文完整地保留下来,也是对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国情下适用的一种肯定。但目前来看,虽然在立法上做出了诸多努力,但由于现行条文中缺乏具体有效的实施方法,导致意定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缺乏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等问题,可以通过确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与监督制度,指导完善意定监护协议等方式进一步对这些问题作出规范,以期更好地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使意定监护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14期107-110,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