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市场中投资形式的多元化,隐名股东普遍存在,因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导致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由于法律没有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规范,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并对隐名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造成了威胁。为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除了应当采用实质说认定隐名股东能够享有股东知情权以及其能够独立于显名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知情权外,还应当通过立法,即通过明确符合条件的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明确隐名股东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知情权以及对公司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加以保护对上述学术理论进行固定,从而为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及公司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出处
《大众商务》
2022年第3期233-235,共3页
popular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