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谊行为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而被排除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外,即情谊行为存在于法外空间,法律原则上不应过度介入这一领域,否则将会使人们处于时时受监控的状态之下。大多数情况下,情谊行为能够顺利完成,并且能够促进人们之间的情感、友谊,不过在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即产生了“情谊侵权行为”。当事人受到损害后就须要赔偿,然而在情谊侵权行为中,由于施惠人行为的无偿性及无私性,对其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谨慎。既要避免有损害而无赔偿的情况,又要谨慎介入社会生活,使人们保持正常交往、互帮互助的生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