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的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是人格权立法的一大亮点。在商标领域也有对声音类非传统商标的规定,2014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首次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时间商标注册申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中国对于声音商标的保护起步晚,相关法律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从实践案例出发,指出中国在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上存在否定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未明确禁止通用性及功能性声音商标、缺乏对“获得显著性”的具体考量依据等缺陷。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弥补不足,提出完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声音商标的相关规定、明确声音商标“固有显著性”认定原则和“获得显著性”的审查标准等意见,从而有利于进一步的保护声音商标,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