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时代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党内监督和司法监督相协同是具有独创性的监督方式,通过二者的协同来完善对公权力的制约体系。纪检机关实施党内监督,已经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重大成果,证明了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意义,但也凸显了党内监督与司法监督协同的不足之处。通过规范两种监督方式的运用,可以清晰划分不同主体监督职责,实现对监督行为的规范,保证监督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健全两种监督方式的衔接制度,有序推进问题线索的查办、移交,完善研究权力制约体系建设理论机制。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23期41-44,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