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粗放式经济的发展,京津冀地区自然环境日益恶化,其中尤以雾霾污染最为严重,传播区域甚为广泛。流动性、复杂性是雾霾污染的特点,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制度无法解决该污染问题。故京津冀地区亟需建立雾霾联防联控机制,但法律对于联防联控机制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致使雾霾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在实践的运用中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就联防联控的主体机制进行探讨。
出处
《秦智》
2022年第5期34-36,共3页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京津冀地区雾霾联防联控机制之主体机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