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8年李玫首先提出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这一问题时,各方对于问题的答案争议不断。从1998年一直到2020 年,不断有学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证。直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最终使该问题的答案得以明确。本文通过对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进行正反论证,阐明我国确立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由及其适用条件,以期能使得该条法律在实践中得到更好地适用。
出处
《秦智》
2022年第5期37-39,共3页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司法现状调查与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