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与解释一直是专利领域持续争论的难点和焦点。我国现行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利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导致在专利授权、确权和侵权阶段中,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专利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和解释规则不一致,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法律规定应有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如何界定与解释功能性特征是司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考察域外司法实践可知,美国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方式从形式主义转向实质主义,并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说明书中描述的具体结构、组成、程序及其等同物。鉴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本文认为应坚持结构加限定性功能特征的认定方式以及具体加等同实施方式的解释方式。
出处
《时代人物》
2022年第13期103-10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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