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评价人享有在虚拟空间发布交易差评的自由。但由于该权利的行使与被评价人名誉利益息息相关,在判断交易差评违法性时则需要平衡评价人的言论自由利益和被评价人的名誉利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一般侵权责任归责路径侵权认定交易差评行为的违法性,应当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特定违法事由。差评违法事由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绝对违法事由,包括侵害网络基本安全秩序和虚假交易;第二类是相对违法事由,包括事情陈述上的重大失实以及价值评判上的过度偏激。此外,上述违法性审查路径对“职业差评”和“同行差评的规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24期110-113,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