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领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建立了多项重要的环保法律法规并逐步构建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体系。但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推进困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开展效果任不太理想,“两诉”程序设置的冲突导致现实中环境修复执行效果不佳,探究如何通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突破该困境的核心。本文详细描述了“两诉”并行中所面临的困难,对其成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试图通过总结环保组织、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三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特点及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侧重,从而从预防、修复、监督三个方面共同推进环境生态建设的方法。进一步设想通过协调环保组织发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发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并摸清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体系中的定位,实现“两诉”的衔接问题的妥善处理,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本职监督作用,以构建更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