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响应维护信息网络空间秩序的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集(九)》中首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我国来网络发展迈入3.0时代,在此情境下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以及对于在实务中频频适用的该“口袋罪”的限缩方向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尽管在刑法第287条之二分别规定了单独罪名以及单独设立法定刑,但是对于该罪的定性仍然要坚持共犯从属性理论,结合犯罪参与刑事归责体系进行适用方面限缩解释。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29期103-106,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