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监察对象的范围及判断标准应当采用“公权力说”作为判断标准。公权力的范围不仅局限在传统的国家权力领域,还包括社会公共关系领域,可用公共服务的概念进行统一解释。结合《监察法》第15条的内容,可将监察对象的范围类别化为广义公务员、公共管理人员和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其中广义公务员主要指在编人员;公共管理人员主要指国有企业、科教文卫和基层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履职人员主要指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30期112-117,共6页
REGIONAL GOVENANCE